用水業務辦理
1、申請條件:
(1)居民生活一戶一表用戶;
(2)用水地址對應的戶籍,且人口數在4人(不含4人)以上;
(3)無水費欠費。
2、提供資料:
(1)戶主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。戶主有2個戶口本以及戶口本載明地址不是對應用水地址的,需居住地社區出具證明。
(2) 長期共同居住,但未在對應戶口本上體現,且人口數在4人(不含4人)以上的,應提供居住地所轄公安派出所居住證明。居住證明到期未提供新的證明文件的,原辦理的階梯水量增加業務失效,恢復政府文件規定的正常階梯水量。
3、辦理階梯水量業務,執行周期為1個自然年,每年12月31號后,重新審定執行新一年的階梯水量,起始日與階梯水價執行起始日一致(自然年月)。
4、注意事項:
(1)居住人員只能辦理增加一次,不能重復辦理;出租人員若有重復,以暫住證或居住證明開具時間為準,之前提供將作廢并取消人數。
(2)一戶2只及以上水表的,人數只能加在一只水表上,每只水表的年水量獨立核算。
(3)居住人數在4人以上(不含4人),只針對年階梯(一階)水量進行增加,增加水量按54m3/人進行核實。在申請變更當時抄見量已超出申請增加量時,當年無法享受。